(2017)苏04民申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蒋琴玉与唐娟、蒋琴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娟,蒋琴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86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娟,女,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新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志群,男,1957年1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蒋琴玉,女,1951年12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常州市天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春,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婷婷,江苏钟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唐娟因与被申请人蒋琴玉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4民终3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唐娟与蒋琴玉经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娟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娟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臻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丽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