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范宝华、赵金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宝华,赵金恒,魏玉琴,赵连起,姚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范宝华,女,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赵金恒,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魏玉琴,女,196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连起,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姚金英,女,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623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3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于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