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庆明、王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庆明,王巧云,马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汪庆明,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王巧云,女,1990年8月4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马晓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汪庆明与王巧云、马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