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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汪庆明、王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庆明,王巧云,马晓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763号申请执行人:汪庆明,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王巧云,女,1990年8月4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马晓俊,男,1992年4月2日出生,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汪庆明与王巧云、马晓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