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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7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葛峙槿与周明昊、巴州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静县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峙槿,周明昊,巴州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静县分公司,巴州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7民初1628号原告:葛峙槿,男,汉族,籍贯山东省莒县,学生,现住新疆和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光明,新疆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明昊,男,汉族,籍贯湖北省老河口市,巴州亿山房产和静分公司负责人,现住新疆和静县。被告:巴州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静县分公司(简称巴州亿山房产和静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和静县。负责人:周明昊,分公司经理。被告:巴州亿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巴州亿山房产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王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源,男,汉族,籍贯陕西省汉中市,巴州亿山房产公司员工,现住新疆库尔勒市。原告葛峙槿与被告周明昊、巴州亿山房产和静分公司、巴州亿山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原告葛峙槿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峙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峙槿撤诉。案件受理费227.78元,减半收取113.8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葛峙槿负担。审判员  董中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曹贺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