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03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为华与被执行人王凤武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华,王凤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刘为华,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王凤武,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凌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为华与被执行人王凤武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凤武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703执5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边德柏审判员 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