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省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530号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铭,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益红,闫天宇吉林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被告: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农安县合隆镇。法定代表人:朱亚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吉林省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市远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600.00元减半收取29800.00元,由原告长春新星宇朗铭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陶春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