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连合与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合,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02民初3017号原告:周连合,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王安桂,江苏河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6027304X0,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三胡村四组。法定代表人:许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周连合诉被告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天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连合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连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库房铁架装卸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天健公司拆卸、安装铁架,被告给付工程款100000元。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但被告未给付工程款,因而成讼。被告天健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至10月,原告为被告天健公司拆卸、安装铁架,2014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库房铁架装卸合同》,确认合同价款为100000元。原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未按约给付价款,因而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天健公司拆卸、安装铁架,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履行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加工款,现原告主张被告天健公司立即给付加工款10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连合加工款1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860元,由被告江苏省天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征收单位: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朱立申人民陪审员 徐遵华人民陪审员 蔡则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