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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苏松裕、苏秀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苏松裕,苏秀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265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北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22409B。负责人方晓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员工。被告苏松裕,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被告苏秀花,女,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告苏松裕、苏秀花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104321.65元、利息26115.28元、费用4099.69元合计134536.62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30436.93元为计息本金,以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2、原告有权处分被告提供的抵押物闽F×××××起亚轿车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事实与理由,被告苏松裕于2011年、2014年向原告分别申领卡号为43×××68、62×××35信用卡,原始信用额度2万元。2014年6月,向原告申请追加其信用卡购车分期专用额度为15万元。同年7月,被告苏松裕使用信用卡刷卡透支消费购买了闽F×××××起亚轿车,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但被告苏松裕未依约如期偿还债务,截至2017年4月15日,尚欠原告信用卡本金104321.65元、利息26115.28元、费用4099.69元,合计134536.62元。被告苏秀花、苏松裕系夫妻,本案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苏秀花应共同偿还。原告因催讨未果,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苏松裕、苏秀花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苏松裕、苏秀花系夫妻。2011年、2014年间,被告苏松裕先后向原告申领了卡号分别为43×××68、62×××35的信用卡,原始信用额度2万元。被告苏松裕并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声明接受《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的各项规则,《领用协议》约定:三、使用:6、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五、还款:4、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收透支利息;5、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七、其他:6、甲方连续三个月未还款或还款未达最低还款额,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等等。2014年7月8日,被告苏松裕向原告申请追加其为尾号6768信用卡购车分期专用额度15万元,原告经审批同意追加该专用额度为15万元。被告苏秀花并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人意见书》,载明“本人是申请人苏松裕的配偶,知晓并同意申请人办理购车分期义务,本人承诺作为共同还款人,履行还款义务”。2014年7月28日,被告苏松裕使用尾号6768信用卡一次性刷卡消费15万元用于购买闽F×××××起亚轿车,分36期等额按月还款,每期归还本金4166.67元。同时在龙岩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办理了闽F×××××起亚轿车抵押物登记手续,原告为抵押权人。2015年12月5日第16期起,被告苏松裕逾期未足额还款。被告苏松裕另持有的尾号9435信用卡,2015年11月2日消费11666元,11月3日消费5320元、14.5元,合计17000.5元,被告苏松裕亦未按期足额还款。截至2017年4月15日,扣除被告苏松裕期间已付部分款项,尚欠原告信用卡债务本金为:尾号6768信用卡本金87421.65元、利息21023.36元,尾号9435信用卡本金16900元、利息5091.92元,合计尚欠信用卡本金104321.65元、利息26115.28元。原告另计算被告苏松裕该两张信用卡拖欠的4期滞纳金费用4099.69元。2017年4月20日,原告因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松裕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信用卡领用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被告苏松裕使用信用卡消费后,应当依约如期偿还欠款本息,但被告苏松裕连续三个月以上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原告依约有权要求被告苏松裕清偿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15年11月5日,被告苏松裕结欠原告(含未到期)本金104321.65元、利息26115.28元,事实清偿,证据充分,被告苏松裕应限期给付,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利息、复利。关于滞纳金部分,本案系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业务,双方合同并未约定系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而最低还款额是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应当偿还的最低金额的10%的总额,因此,滞纳金应为透支本金104321.65元×10%×5%=521.61元,原告主张的其余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作为闽F×××××起亚轿车的抵押权人,依法有权在被告苏松裕不履行债务时,要求将抵押物车辆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被告苏秀花与被告苏松裕系夫妻,本案债务形成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且被告苏秀花出具《共同还款人意见书》,同意作为共同还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故被告苏秀花依法应共同承担本案债务。被告苏松裕、苏秀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答辩,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松裕、苏秀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借款本金104321.65元、利息26115.28元、滞纳金521.61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二、被告苏松裕、苏秀花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将本案抵押物闽F×××××起亚轿车,以折价或者以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被告苏松裕、苏秀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朝  晖人民陪审员 邱  宝  华人民陪审员 郭  永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仙媛(代)书 记 员 谢珊珊(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