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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慈溪市金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金沁电器有限公司,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胡金明,杨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52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金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高郁家路109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5902-X。法定代表人:平雪丰。被执行人: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胜西村,组织机构代码:91330282567001768M。法定代表人:胡金明。被执行人:胡金明,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其他,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杨建清,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其他,住���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3540号慈溪市金沁电器有限公司与宁波佳悦电器有限公司、胡金明、杨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770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沈 炀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