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马三秀与河南宇发祥化工有限公司、桑金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三秀,河南宇发祥化工有限公司,桑金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865号原告:马三秀,男,汉族,1948年12月1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刘占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4128251988********。被告:河南宇发祥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桑金全,总经理地址: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郭张弓村北地被告:桑金全,男,汉族,1956年11月28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马三秀与被告河南宇发祥化工有限公司、桑金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马三秀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三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马三秀负担。审判员 刘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柴英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