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1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王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王敬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1649号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雄。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江,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敬,男,1966年3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王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永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顾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丁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