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保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山东三信织业有限公司,王相安,吕喜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保494号之一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西路46号。主要负责人:张从文,行长。被申请人: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张寨乡苏村。法定代表人:王相安,总经理。被申请人:山东三信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王庄集乡余海粮村。法定代表人:代学军,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相安,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申请人:吕喜凤,女,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山东三信织业有限公司、王相安、吕喜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17)鲁1502民初5715号之一民事裁定,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小百人乳业有限公司、山东三信织业有限公司、王相安、吕喜凤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康 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生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