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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重庆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沈朝富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沈朝富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962号原告:重庆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5628348B。法定代表人:祁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理伟,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清松,中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沈朝富,男,汉族,1979年6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朝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钟扬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