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6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青、陈明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青,陈明远,王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6执339号申请执行人杨青,男,汉族,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陈明远,男,汉族,汉族,住庆元县。被执行人王月红,女,汉族,汉族,住庆元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青与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庆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1126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青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纠纷款人民币6156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的存款、车辆、股权、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发现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6执332号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月红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扣留了被执行人王月红在庆元县高级中学除每人每月预留生活费1500元以外的所有工资及奖金;本院在执行(2017)浙1126执262号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陈明远在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庆元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扣留了被执行人陈明远在庆元县高级中学除每人每月预留生活费1500元以外的所有工资及奖金。除上述财产情况外,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尚欠申请执行人杨青纠纷款人民币61562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明远、王月红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出入境报备及限制出境措施。因工资扣留时间较长,公积金目前无法扣划,本案一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忠明审判员 杨 津审判员 吴家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瑞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