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郭凤连与郑怀元、隋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凤连,郑怀元,隋立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384号原告:郭凤连,女,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昌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怀元,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诸城市。被告:隋立梅,女,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即墨市。原告郭凤连与被告郑怀元、隋立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转为普通程序,本院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郭凤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财产保全费1293元,共计2990元,由原告郭凤连负担。审 判 长 王重明审 判 员 李翰林人民陪审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