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陈昌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11刑初23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文,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6月27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8月3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以攀仁检公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雪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昌文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行至攀枝花市仁和区啊喇乡永富粮站岔口时,与余某驾驶的川WKGX**号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陈昌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立即报警,被告人陈昌文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时,发现被告人陈昌文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嫌疑,随后将其带至啊喇乡卫生院,在医务人员配合下对被告人陈昌文进行了抽血备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昌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296.2毫克/100毫升。另查明,2017年6月21日,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昌文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余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昌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本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昌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昌文的供述,证人余某、李某等的证言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昌文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场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醉驾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昌文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车辆,血液中酒精的含量超过200毫克/100毫升,且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量刑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昌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范译丹书 记 员 钟恒轶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三、《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004)3、术语和定义醉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