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孟某1与孟某6、孟某5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1,郎某,孟某2,孟某3,孟某4,孟某5,孟某6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164号原告:孟某1,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郎某,女,1934年10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孟某2,女,1954年5月8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孟某3,女,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孟某4,男,1960年9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孟某5,男,1964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孟某6,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1与被告郎某、孟某2、孟某3、孟某4、孟某5、孟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孟某1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孟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