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冯旭与梁萌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旭,梁萌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1479号原告:冯旭,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梁萌萌,女,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洼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市府大街南侧惠宾街北中房凯旋城21#103、21#-104#。负责人:王立堂,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冯旭与被告梁萌萌、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冯旭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冯旭负担。审判员 徐吉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南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