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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罪犯李铁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铁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603号罪犯李铁岭,男,1987年7月27日生,朝鲜国籍,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2日作出(2012)青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铁岭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罚金人民币8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鲁刑二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李铁岭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5年6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4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原判认定,2011年4月5日零时30分许,李铁岭窜至青岛市崂山区澳门花园1号楼某单元102户吴某燕家中行窃,窃得款物共价值13477元。当李铁岭窜至卧室行窃时,被吴发现,为抗拒抓捕,李上去捂住吴的嘴,对吴进行威胁,后逃离。2010年10月至2011年4月间,李铁岭先后在青岛市市北区、崂山区、市南区,采取爬窗入室或破门入室的手段,实施盗窃17次,其中4次未遂,窃得款物共价值22057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收缴返还。李铁岭系累犯。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七监区参加平缝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李铁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铁岭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8年8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