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宣告忽某某等失踪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8民特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某某称,下落不明人忽某某系申请人妻子、下落不明人李某系申请人儿子,两下落不明人于2007年2月离家出走,自此与家人失去联系,申请人通过亲友四处寻找,亦毫无音讯,现下落不明已达十年之久,故申请忽某某、李某失踪。经审理查明,忽某某,女,身份证号:xxxxxx,汉族,农民;李某,男,身份证号:xxxxx,汉族,农民。下落不明人忽某某系申请人配偶、李某系申请人儿子,两下落不明人于2007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忽某某、李某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5月31日发出寻找忽某某、李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忽某某、李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忽某某、李某下落不明已满2年,申请人李某某申请宣告该二人失踪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忽某某、李某失踪;二、指定李某某为失踪人忽某某、李某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彭新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杜加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