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朋与邹颜娟、李厚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皱颜娟,李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291号申请执行人:刘朋,男,汉族,1993年06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皱颜娟,女,汉族,1982年09月2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李厚海,男,汉族,1978年07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刘朋与邹颜娟、李厚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81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此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邹颜娟、李厚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生效义务。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2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