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3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与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3执230号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长白镇。法定代表人:张正波,系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德玲,系该局科员被执行人: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委托代理人:丁滔,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吉林富德矿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当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23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丰慧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化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