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胡俊德与吴明星、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德,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李云,吴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3341号申请执行人胡俊德,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吴明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云,男,汉族,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股东,住重庆市。被执行人吴明星,女,198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胡俊德与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李云、吴明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李云、吴明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上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截止到2017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按照判决书计算)、诉讼费19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此外,上列被执行人还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7400元。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胡俊德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334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胡俊德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松辉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李云、吴明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田文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