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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1执3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润妹、李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润妹,李国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1执3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刘润妹,女,194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李国新,男,195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11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润妹与李国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润妹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人民币63174.68元,已执行回款420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国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覃宏欣审 判 员  黄 志代理审判员  廖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莫燕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