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民终4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连中、程传来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连中,程传来,罗月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43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连中,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传来,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月银,女,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上诉人高连中为与被上诉人程传来、罗月银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高连中在递交上诉状后,未按原审法院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连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正茂审判员  赵 魁审判员  祖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