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文瑞与被告谢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瑞,谢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801号原告:蔡文瑞,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谢先红,男,汉族,仙桃市人。原告蔡文瑞与被告谢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文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文瑞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0元,由原告蔡文瑞负担。审判员 许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