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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文瑞与被告谢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瑞,谢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2801号原告:蔡文瑞,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谢先红,男,汉族,仙桃市人。原告蔡文瑞与被告谢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蔡文瑞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文瑞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3元,减半收取516.50元,由原告蔡文瑞负担。审判员  许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