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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振华申请执行李志方买卖合同一案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晋0524执155号张振华、李志方:本院执行的张振华申请执行李志方买卖合同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李志方偿还申请人张振华欠款1669元,及案件受理费2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1774元。至此,张振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晋0524民初147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