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2刑初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82刑初735号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杰,男,1974年3月17日生,出生地浙江省平湖市,汉族,初中文化,职工,户籍地平湖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1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738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忠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朱杰至平湖市独山港镇金桥村金盛客房,采用溜门进入的手段,窃走失主张雪娥放于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340余元和咖啡色钱包1个(价值7元)。2、同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朱杰至平湖市独山港镇金桥村金桥菜场东面南侧的茶馆空地,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窃走失主缪仁良放于电瓶车上的头盔1个。3、当日22时许,被告人朱杰至平湖市独山港镇穗轮村十香面馆,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窃走失主宋爱林放于厨房桌子抽屉内的现金350元。另查明,归案后被告人朱杰已退赔了全部赃款。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由受案登记表、失主陈述、辨认笔录和照片、钱包照片和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勘验检查现场笔录和勘察照片、退赃收条、案发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69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杰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朱杰已退赔全部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朱杰回到社会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顾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贝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