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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执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冯俊颀、种玉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俊颀,种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5执712号申请执行人:冯俊颀,男,汉族,学生,住冠县。法定代理人:冯贵学,男,汉族,农民,住冠县。委托代理人:刘阳,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种玉虎,男,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419.12元。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5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勋审判员  邢光庆审判员  张洪臻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