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1民初1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书功、吕献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书功,吕献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人: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民初1365号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乡县中央大道与府前街交叉口。法定代表人:王晓民。被告:吕书功,男,汉族,1955年9月2日出生,地址:新乡县。被告:吕献利,男,汉族,1964年7月4日出生,地址:新乡县。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吕书功、吕献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庭下和解协议,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书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东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