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黄日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琼,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嘉,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号汇宾广场汇绣阁*层。法定代表人:许哲明。被执行人:李会斌,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住址:深圳市,。执行担保人: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代伟。执行担保人:茂名万商腈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腈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李会斌。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会斌债务清偿协议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于2004年8月25日依法作出(2004)粤高法执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04)河中法执字第118号。2006年5月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4)粤高法执字第25-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执行案号为(2006)深中法执字第695号。因本院于2006年2月14日依法受理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06)深中法执字第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执行。2006年9月28日,本院作出(2006)深中法执字第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执行担保人深圳市康奇贝石科技有限公司及茂名万商腈纶有限公司的财产。2008年11月27日,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案号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54号。2008年12月23日,本院依法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5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变更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1年3月14日,由于执行担保人茂名万商腈纶有限公司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本院依法作出(2009)深中法恢执字第5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查明:本案在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中,根据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的房产抵债协议,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月12日、2005年2月22日及2006年2月22日作出(2004)河中法执字第118-12号、(2004)河中法执字第118-13号、(2004)河中法执字第118-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内环路南汇宾广场二期综合楼0101、0201、0301号商铺抵债给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商业文化中心区漾日湾畔5座25B等47套房产抵债给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除5座25B房产之外的上述抵债46套房产分别销售给个人。但是因相关房产被查封,未能办理备案登记。2006年9月14日,本院依法宣告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还债并指定清算组对其破产清算。在清算过程中,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除5座25B房产之外的上述抵债46套房产确认归相应的买受人所有。2007年12月24日、2009年3月31日,本院分别作出(2006)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7-18号、(2006)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7-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除5座25B房产之外的上述抵债46套房产归相应的买受人所有。2008年8月28日,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致函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内容为:深圳市国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居和芬关于漾日湾畔5座25B房产于2004年5月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业经南山区人民法院(200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确认无效,居和芬也已申报债权,漾日湾畔5座25B房产可由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处置。之后,因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原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漾日湾畔5座25B房产的备案登记手续未果,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将已抵债的漾日湾畔5座25B房产过户至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本院依法受理。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2012)深中法执恢字第243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将漾日湾畔5座25B房产强制备案登记至本案原债权人广东风华高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017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肇庆市金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案执行结案。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粤高法民二初字第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伟军审 判 员 刘 轶代理审判员 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振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