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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扈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扈某,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执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广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