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扈某、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扈某,女,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人。被执行人:刘某,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达成和解已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1122执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广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