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亚静与李爱越、周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静,李爱越,周国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003号原告:王亚静,女,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剑,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爱越,女,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国章,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王亚静与被告李爱越、周国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亚静负担。审判员 孙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姜 静速录员 赵俊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