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武应虎与周红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应虎,周红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22财保42号申请人:武应虎,男。法定代理人:武庭军,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瓜州县南岔镇八工村三组农民,住该组23号。被申请人:周红民,男,河南省宜阳县人,住河南省宜阳县。申请人武应虎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红民所有的停放在瓜州县北大桥环宇汽修厂院内车牌号为×××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予以扣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红民所有的停放在瓜州县北大桥环宇汽修厂院内车牌号为×××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3月3日。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武应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永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凯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