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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更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永清故意杀人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永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更459号罪犯刘永清,男,44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2008)徐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4月26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苏刑执字第0176号刑事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3年3月29日经本院以(2013)苏中刑执字第071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4月23日经本院以(2015)苏中刑执字第004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至2027年12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刘永清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刘永清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永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由于该犯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故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永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鸣审判员 钱 余审判员 张珍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瑜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