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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5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灵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志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灵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罗志豪,杨利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5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灵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灵寿县人民西路81号。法定代表人:马地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罗志豪,男,1982年1月24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执行人:杨利利,女,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灵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行审22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利利、罗志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志豪在中国农业银行62×××6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64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