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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10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长乐市星辉针织有限公司与谭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长乐市星辉针织有限公司,谭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1044号之一原告:福建省长乐市星辉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漳港镇。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金德,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春梅,女,1978年3月3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全南县,原告福建省长乐市星辉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福建省长乐市星辉针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长乐市星辉针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由福建省长乐市星辉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勇人民陪审员  王红梅人民陪审员  陈满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邢颖晶书 记 员  郑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