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初5062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上虞市。被告:戴某某,男,196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戴某某分别于2016年6月9日、同年7月9日各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合计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共2份,均未载明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王某某借款4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戴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枫君人民陪审员 孙达华人民陪审员 黄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罗少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