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殷文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文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02刑初404号公诉机关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文生,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宜春市袁州区。1994年12月29日被告人殷文生因犯抢劫罪被原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8月7日因犯抢劫罪被原宜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6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袁州公安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宜春市看守所。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检诉刑诉[2017]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文生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21日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运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0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殷文生伙同其朋友“检伢里”(真实身份不详)来到袁州区环城南路怡祥花园小区的后门,被告人殷文生在门口望风,“检伢里”用液压剪剪断铁门锁后进入小区,将被害人辛某1停放在该小区XX栋X单元楼下的黄色双缘牌电动车推至小区门口,之后由被告人殷文生骑回其住所。2017年6月9日,民警接到群众举报后,前往被告人殷文生住所将其抓获并缴获被盗电动车。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双缘牌电动车价值为196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已发还失主辛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殷文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殷文生的供述、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被害人辛某1陈述、指认现场笔录以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返还物品清单、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意见书、宜春市人民法院(2000)宜刑初字第84号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文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196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殷文生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殷文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殷文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文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0日起至2018年1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肖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