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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申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悦来与杨海龙故意伤害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通 知 书(2017)吉08刑申1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徐悦来:你因杨海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作出的(2017)吉08刑终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刑初3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应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附带民事部分,并追加夜浦酒吧为附带民事被告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海龙与徐凤江共同了伤害徐悦来,但二人系分别抓捕,分别审判并无不当。杨海龙是夜浦酒吧雇佣的服务员,但其伤害徐悦来的行为,不是杨海龙的职务行为。故请求追加夜浦酒吧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和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