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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信云、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信云,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政府,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332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信云,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振华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新起,该市人民政府市长。再审申请人高信云因诉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即墨市政府)、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岛市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行终106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滨、审判员张艳、代理审判员李纬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高信云以即墨市政府未依法公开政府信息违法为由,同时以青岛市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违法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即墨市政府依法公开其政府信息,并撤销青岛市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高信云于2015年9月24日通过网络向即墨市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为:一、小庄村14处房屋实际下拨征收补偿款是多少?补偿款落实情况说明;二、小庄村14处房屋批准安置位置土地是多少?具体实施情况说明。即墨市政府于10月8日作出网络《告知书》:你所申请的信息属于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掌握范围,建议你向通济新经济区管委咨询。高信云不服,向青岛市政府申请复议。青岛市政府于2016年2月1日作出青政复驳字(2016)25号复议决定,驳回了高信云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月3日将决定书送达高信云。高信云于2月18日提起了本案诉讼。另查明,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于2015年5月26日受理了高信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与本案相同。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第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将相关政府信息告知了高信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即墨市政府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制作和保存的,因此即墨市政府并非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其作出《告知书》告知了高信云适格的公开主体及联系方式,并无不当。综上,即墨市政府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青岛市政府复议程序合法。高信云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鲁02行初49号行政判决:驳回高信云的诉讼请求。高信云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经过审查发现,高信云在2015年9月24日向即墨市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青荣铁路建设项目,征收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小庄村14处房屋,由青荣铁路建设管理部门,对房屋清点核量批准逐级拨付的征收补偿款,请求告知1.青岛市青荣铁路建设管理部门拨付即墨市青荣铁路建设管理部门,小庄村14处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是多少?2.即墨市青荣铁路建设管理部门拨付通济街道办事处(通济新经济区),小庄村14处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是多少?其中房屋征收补偿款、安置费等是多少?土地补偿款是多少?其它款项是多少?上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高信云20**年5月26日向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与本案不完全相同,其中2015年5月26日申请中“小庄村14处房屋实际下拨征收款是多少?补偿款落实情况说明”的内容来看,“实际下拨”的主体、“落实情况说明”并不十分明确,这也是导致高信云从2016年5月26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与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之间就信息公开内容多次交涉的部分原因。就一般解释来看,高信云20**年5月26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能够涵盖高信云20**年9月24日向即墨市政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故原审在本案查明事实部分的偏差不影响本案审理结果。即墨市政府收到高信云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发出书面协助调查函,认为该单位存在涉案政府信息并向高信云出具了告知书,建议高信云向该单位咨询,并告知了联系方式。根据本案证据综合分析,在向即墨市政府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之前,高信云与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就类似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多次交涉,之间形成诸多关于涉案类似信息的书面质疑及告知书,可以证实即墨市政府对涉案信息保存单位的认定,故,即墨市人民政府涉案告知书告知高信云向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咨询涉案信息的有关情况及联系方式,并无不当。青岛市政府在复议过程中程序恰当,对即墨市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认定及最终的告知行为进行了合法性确认,最终驳回高信云的复议请求。决定书内容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及涉案告知书的评价,其结果不影响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存在偏差,二审予以纠正,但原审总体程序合法,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鲁行终1063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高信云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故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错误。本院认为: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被申请人即墨市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委会发出书面协助调查函,认为该单位存在涉案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相关渠道和联系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有关机关已依据《信访条例》规定作出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高信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信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晓滨审 判 员  张 艳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