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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培成、乔培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乔培成,乔培兴,乔巨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4民初3129号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法定代表人:田茂林,男,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鹤伦,男,职员。被告:乔培成,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间市。已死亡。被告:乔培兴,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被告:乔巨彪,男,1954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间市。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乔培成、乔培兴、乔巨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李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