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特古斯巴特尔与1、2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某,吉格木德道,孟合白音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121号原告:特某,男,1959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居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金某,男,1987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职工,居民身份号码:×××。被告1:吉格木德道,男,1950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居民身份号码不详。委托代理人:毕某,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2:孟合白音,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特某与被告吉格木德道、孟合白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之间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格木德道、孟合白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某撤回对被告吉格木德道、孟合白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