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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1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渑池县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88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171072017D。法定代表人:李道山,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渑池县曹跃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渑池县张村镇曹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16831981231。法定代表人:马书生,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渑池县曹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本案执行依据的(2017)豫1221民初字1212号民事判决书所载明的被执行人渑池县曹跃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身份信息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俊峰审判员  赵小锁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