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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米xx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2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米xx,男,1998年6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遵化市,户籍地同上。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米xx不请辩护人自行辩护。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米xx谎称其有比特币向被害人王某出售,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8888元,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米xx于2017年7月4日在其母亲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津东检公诉刑诉[2017]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xx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米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米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嘉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双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