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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9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国栋,岳红,孙术森,张开英,尤作良,王田荣,刘焕录,王聪聪,刘焕英,王木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956-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86年4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岳红,女,198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术森,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开英,女,1980年5月1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尤作良,男,1987年6月1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田荣,女,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焕录,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聪聪,女,199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焕英,女,1964年9月2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木全,男,196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栋、岳红、孙术森、张开英、尤作良、王田荣、刘焕录、王聪聪、刘焕英、王木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执行员  徐江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