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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终3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香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香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30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36号鸿达大厦三层01房-05。法定代表人:包晓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香俤,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福建省连江县。上诉人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香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2民初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郑香俤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上诉人福州百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哲森审 判 员 黄 锋审 判 员 吴筱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陈 奇书 记 员 段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