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建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张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949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张建飞,男,1966年5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罗源县,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罗源县,居住地福建省罗源县。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28号起诉书指控被执行人张建飞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闽0123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2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同时,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缴纳罚金。目前,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金融等相关机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林艳严执行员 林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康亚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