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3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袁振皓与袁东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皓,袁东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3378号原告:袁振皓,男,201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法定代理人:袁刚良,男,1981年9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系原告袁振皓的父亲。被告:袁东敏,男,1956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圣杰,女,1983年11月27日生,住湖南省炎陵县,系被告袁东敏的女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莉,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振皓诉被告袁东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振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皓撤诉。案件受理费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俊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馨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