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02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毛剑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毛剑炜,彭炳子,李春炉,林海燕,戴永红,郑美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毛剑炜,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彭炳子,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李春炉,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林海燕,女,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戴永红,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郑美榕,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梅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与被执行人毛剑炜、彭炳子、李春炉、林海燕、戴永红、郑美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福建三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列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毛剑炜、彭炳子、李春炉、林海燕、戴永红、郑美榕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02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清审判员 郭惠容审判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英 微信公众号“”